征稽处单位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制度(20)
更新时间:2018-12-05 21:30作者:王新老师
部门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有其他功绩的。 二十四条 对征稽工作人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征稽机构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征稽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十五条 征稽工作人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纪律 二十六条 征稽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参与违法、违纪活动;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贪污、盗窃、行贿、受贿; 、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打架、骂人,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政策规定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二十七条 征稽工作人员有本制度二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除依照管理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二十八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二十九条 处分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征稽工作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十条 给予国家征稽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各级机构的相应权限,行使各自的管理职能,所级、科级单位有权给予本部门职员,警告和建议记过处分,记过处分必须报处审核、备案,处级单位有权根据所级、科级单位申报的情况,以及个人表现情况,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处级单位同时有权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职员撤职、开除处分,但必须报主管局备案。 三十一条 征稽工作人员受本制度二十八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至两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征稽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