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稽处单位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制度(18)
更新时间:2018-12-05 21:30作者:才子老师
疑难问题在会上商量解决并布置下一步工作任务。 、出门办事、进帐、追款、稽查应向科室及所领导讲明情况,说明去向、时间,否则作早退或旷工处理。 五十四、征稽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条 为了实现我市征稽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征稽工作人员的优化、廉洁,提高工作效能,促进规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行政管理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条 征稽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征收稽查处除借用人员和临时工以外的全体工作人员。 四条 征稽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五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各级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各级主管机关的政策规定办理。 (二)义务与权利 六条 征稽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征费政策、法规、规章,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忠于职守,团结互助,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素质,接受群众监督,为经济建设服务。 七条 征稽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对各级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提出申诉和控告; 、依照国家政策和本制度规定辞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录用 八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录用,应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标准择优录用。 九条 录用征稽工作人员,必须在政策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照岗位所需的要求进行。 十条 报考征稽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符合征稽工作的实际要求。 十一条 录用征稽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发布招考公告或推荐; 、对报考和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对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考试; 、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用人员名单,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 十二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除国家和省领导机关有明确规定外,一律由地(市)级征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