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4 14:26作者:王华老师
5.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汇总相关信息。
(二)考生需交验的材料和审核程序。
符合上述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向高考报名站提供有关证明、证件。如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高考报名站或相关部门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逾期不再办理。
1.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奖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其获奖名称及获奖学生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获奖项目名称和获奖学生名单为准。
2.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须在高考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提供二级运动员证明,经自治区体育局进行复核复测确认资质,并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的体优统测合格后才具备加分资格。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国内体育比赛前6名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申请免试体优统测,但须在高考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提供获奖原始证明材料(运动员等级证书、获奖证书、比赛成绩册、秩序册)的原件和复印件。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市、县招生办(考试院)逐级审核汇总后,连同《2016年体育竞赛优胜者统一测试免试简明情况登记表》送至我院复核备案。
3.少数民族考生和享受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的考生。
少数民族考生和享受山区、边境县加分项目的考生,必须在高考报名时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由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原件信息是否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一致,无误后将原件退给本人,复印件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存档备案。户口簿上的民族和地域信息与从第二代身份证读取的信息不一致的,应于2016年3月4日前提交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并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必须在2016年3月4日前向高考报名站提供经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见附件6,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二份。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交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存档备案。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6年3月11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考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并于2016年3月16日前协调辖区内的外事侨务部门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