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4 14:26作者:三水老师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
经自治区体育局进行复核复测确认资质,并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的体优统测(与体育专业术科考试同时进行)认定合格的应届考生,同时规定只有报考非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才适用于此项加分政策。
(四)加分分值不能累加,第(一)、(三)条所列加分项目适用于在我区招生的全部高校排序投档,第(二)条所列加分项目只适用于在我区招生的广西高校排序投档。排序投档时,对考生填报的区外高校,将取其所满足的第(一)、(三)条加分项目中分值最高的项目加分计入总分排序投档;对考生填报的区内高校,将取其所享受的所有加分项目中分值最高的项目加分计入总分排序投档。
(五)关于加分政策如教育部另有新的规定,按教育部新的规定执行。
1.高考加分项目的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责任、公示办法等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考生向户口所在地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审查、审核规定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后的相关证明材料交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3.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负责汇总在本地报考的考生的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并一次性提供给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由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考生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并负责解释工作。复核无异议后由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在本级进行公示。外来人员(包括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持有有效期内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人员),以及区内户口迁移和异地就读享受地域性及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规定的人员,其加分资格认定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2009〕5号)和《关于解释我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桂考院〔2010〕308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社会考生”仅指历届考生和“同等学力”考生两类。
4.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将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汇总至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在规定时间内按附件10格式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