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01:52作者:王华老师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