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01:52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条 招聘单位根据招聘方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第二十一条 面试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面试一般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区县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面试,由区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视情况选派考官或派员予以监督。
第二十二条 面试应根据岗位实际需要,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谈、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考官一般应由招聘单位有关人员、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学者等组成,考官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市、区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面试考官的培训,提高面试考官的面试技能。
第二十三条公开招聘考试成绩确定后,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应聘工勤技能岗位和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以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采取考核办法公开招聘的岗位,可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对应聘者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
第五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五条 体检人选根据考试或考核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按照实际招聘岗位人数等额组织。市属事业单位拟招聘人员的体检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区县事业单位拟招聘人员的体检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一般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察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考察内容应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六章 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八条 根据考试或考核、体检、考察结果,经招聘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范围与招聘信息发布范围一致,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