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01:52作者:李一老师
(八)拟聘用人员名单的确定及其公布方式;
(九)咨询电话、举报或投诉电话;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区县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经报区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须于报名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同时也可在区县政府网站、单位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发布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招聘信息的内容应当与核准的招聘方案内容相一致。
第十四条 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1:3。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考试科目或考核内容应根据行业、专业以及岗位的特点设置。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管理岗位、通用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都应采取考试的方法。
第十八条公开招聘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笔试根据事业单位实际需求,可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专业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
第十九条 公共科目考试由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人事人才考试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专业科目考试一般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人事人才考试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需求,一般每年定期组织统一考试,为事业单位招聘管理岗位和通用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提供统一规范的考试服务,各区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年度招聘计划申请参加统一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