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1 21:49作者:李一老师
对于关联劳务交易,明确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劳务交易应当是受益性劳务交易,并且按照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的营业常规和公平成交价格进行定价。明确受益性劳务内容,对非受益性劳务的具体情形进行说明。
(三)对特别纳税调查中的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如税务机关分析评估被调查企业关联交易时,应当选择功能相对简单的一方作为被测试对象;税务机关在进行可比性分析时,优先使用公开信息,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可比利润水平或者可比价格对被调查企业各年度关联交易进行逐年测试调整等。
总体来看,《办法》对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规定更加清晰透明,内容更加全面,符合新的国际税收形势。
三、已经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是否会被特别纳税调查?
《办法》规定经预备会谈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追溯适用以前年度的企业,或者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的企业,可以暂不作为特别纳税调整的调查对象。但同时明确预约定价安排未涉及的年度和关联交易除外,也就是说如果预约定价安排未涉及的关联交易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依然会被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四、单一功能亏损企业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办法》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的文件精神,规定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上述企业的本地文档,加强监控管理。
五、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办法》明确以下情形,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一)企业与其关联方转让或者受让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使用权而收取或者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