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30 21:20作者:王华老师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列、转移和转嫁会议费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反规定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我市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承办上级在我市召开的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市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各区(新区)可在不超过本办法会议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新区)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14〕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