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30 21:20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类会议是指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二类会议是指市直单位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市直单位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批准。
二类、三类会议。市直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中央、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委市政府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严格控制各类会议会期。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参会人员以外地单位为主的,可适当安排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天。
第八条市直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九条市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各单位不得到市外或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本市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可适当安排午休房;能够于会议结束日返回的外地参会人员,结束日原则上不安排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