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30 01:31作者:王新老师
在社会保险诚信信息核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有社会保险不良记录的,将社会保险不良记录信息递交区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审阅;资料查验中发现造假、瞒报行为的,以及现场检查、函询区级相关行政部门中发现不符合新增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考察评估并告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区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社会保险诚信信息核查结果、资料查验结果、现场检查结果、区级相关行政部门函询意见等,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考察评估并告知。区级专家评估通过的医疗机构名单在本区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完成考察评估后确认符合新增条件的,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以上工作原则上应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估审定:市医保中心接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材料后,组织开展评估审定工作,包括区级工作质量检查、函询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市级专家评估和公示四个环节。对区级工作质量检查、函询市级相关行政部门中发现不符合新增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评估审定并告知。市医保中心组织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区级工作质量检查结果、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函询意见等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评估审定并告知。市级专家评估通过的医疗机构名单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以上工作原则上应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协商、信息系统准备:市医保中心与评估审定合格的医疗机构就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内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医疗机构要完成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软硬件配置、系统改造及医保网络接入等信息系统准备工作,并按要求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现场验收申请。以上工作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现场验收:接到医疗机构提交的现场验收申请后,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现场验收工作。以上工作原则上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培训及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现场验收通过后,市医保中心和信息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关业务培训,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发放“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七)公布结果:分批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