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30 01:31作者:王新老师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及相应的等级证明,且证件在有效期内。
2.遵守国家及本市医疗服务管理、药品管理、价格管理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执业时限:三级医疗机构须满1年;二级医疗机构须满2年;一级医疗机构须满3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儿童医院和妇产(科)医院可不受执业时限限制。
4.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应在5年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受此限制。
5.医疗机构设置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6.同等条件下,能够提供节假日门诊服务或急诊服务的医疗机构优先。
7.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
(三)内部管理
1.近3年无卫生计生、中医、食品药品监管、发改、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给予的处罚、处理等违规记录(包括曾经使用名称的违规记录)。
2.医疗机构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其中具有1年以上稳定工作(劳务)关系者,比例不低于50%。
3.医疗机构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无社会保险不良记录。
4.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等管理制度健全,且相关资料保存完整。
(四)财务管理
建立了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药品、医疗器械等购进记录真实完整,且建立购、销、存台账。
(五)信息系统
配备了医院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了医生工作站,能够使用医生工作站开展医疗服务。
(六)费用管理
建立了医疗费用管理制度,例如日常费用监控分析、处方点评、大处方分析等制度。
二、工作流程
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管理办法》规定,具体落实好以下工作:
(一)材料接收:申请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自2017年2月27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1,业务咨询电话见附件2)。逾期不予受理。
(二)考察评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接收材料的医疗机构开展考察评估工作,包括社会保险诚信信息核查、资料查验、现场检查、函询区级相关行政部门、区级专家评估和公示六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