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3 05:27作者:三水老师
3、经学生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及照片录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下称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由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二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超过延期期限仍不能正常入学的,按照本细则第五章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普通高中新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学籍。普通高中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取消其学籍。
初中、普通高中学校各年度录取新生后,要接续管理新生学籍,并对各新生电子学籍档案中的照片重新采集、上传,同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更新完善电子学籍档案中的其他信息。市、县学籍主管部门须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
第十三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并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小学、初中实行均衡编班、合理排座制度。
小学班容量原则上限定在45人以内,最大不超过50人;初中班容量原则上限定在50人以内,最大不超过55人;普通高中高一年级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超过56人。
第十四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第十五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在学习期间,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批。主管学籍部门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