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3 05:27作者:王华老师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第二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第四条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审核、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六条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校基本信息表(附件1);
(二)校区基本信息表(附件2);
(三)在校生分班名册(附件3);
(四)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情况(附件7,8,9,10);
(五)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4);
(六)毕业生花名册(附件5);
(七)结业证书存根(附件11);
(八)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2);
(九)初中、高中学校初一、高一新生录取花名册。
(十)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七条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每学期末向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呈报。
第八条学校合并,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其学籍档案移交原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