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3 05:27作者:才子老师
第四章升学、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七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外来务工人员务工地跨省、市、县发生变化确需转学的,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学校就学。
第十八条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山西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8)、转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迁移证明、家长工作调动证明等)。
已在当地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还须提供省级学业水平考试证明。
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转学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由父母或监护人向转入或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并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双方学校负责人审签并经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十九条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申请,可在全省范围内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第二十条中小学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原则上学期中不能转学,毕业年级不能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高中。民办高中不能转入公办高中(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一城市区域普通高中不能转学。普通高中不得接收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普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学校)学生转入。
第二十一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商定。
第二十二条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审核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第五章休学、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