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3 17:22作者:才子老师
8、用餐场所(餐厅和大棚)必须封闭并配备就餐桌凳,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或自备水源装置。
9、对照上述4、5、6、7、8条款要求,各学校尽快整改,务必于8月10日前整改完毕。
(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1、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并按要求着装。严禁无证及体检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不得上岗。
2、学校对食堂从业人员每月至少组织1次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并督促其经常学习卫生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四不”:即勤洗手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洗衣服被褥,勤换洗工作衣帽。工作时,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不吸烟。
4、从业人员从原料到成品要实行“四不制度”:即对腐败变质的原料采购员不买,保管员不收,炊事员不用,服务员不卖。
5、从业人员对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即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物、药物,食品与天然水隔离。
6、从业人员加工食品时必须做到烧熟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7、从业人员对于制售冷荤凉菜、食品留样、食品存放、剩余食品冷藏和食品加工用水等要严格按照《xx县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中第14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执行。
(四)实行定点采购制度
学校食堂采购员必须到资质齐全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在原确定的食品原料采购点采购食品时,必须严格执行索证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学校要有2名质检员负责验收,如有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坚决退换,并全面建立食品采购台帐。台帐记录要有生产厂家、品种、购进日期、购进数量等,以备检查。暑假期间,县教体局将规范食品原料采购点,从秋期开始,全县统一实行大宗主副食品定点供应。逐步建立起质量可靠、价格适中的主、副食和蔬菜供应基地。
(五)取缔经营饮料和食品的学校小卖部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非寄宿制学校不得在校园内设立小卖部,寄宿制学校设立的小卖部不准经营食品和饮料。各学校要及早做好宣传教育,并按要求抓紧整改,不得因此出现新的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