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1:04作者:王华老师
(三)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给50个月至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发给5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给54个月的工亡补助金;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发给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
四十九、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四)工亡职工的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五)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上统一安排每1至3年调整一次。
五十一、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实施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五十二、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五十三、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实施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五十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