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条例全文,山东10级伤残赔偿标准(5)

更新时间:2018-07-27 10:55作者:李一老师

    名称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备注

    丧葬费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项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

    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

    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

    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

    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一次性工亡补偿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3项

    供养亲属津贴

    本人工资为基数:

    配偶:40%

    其他:30%

    孤寡老人以及儿童在此标准上增加10%,所有亲属津贴之和不能超过其个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第二项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

    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1款规定的待遇,

    即(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赔偿标准:

    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即丧葬费、供养亲属津贴的待遇。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工伤赔偿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停止工伤待遇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用人单位主体变更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

    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山东省企业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的工伤赔偿标准: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

    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

    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

    2、五至十级,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未参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注:法律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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