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0:55作者:李一老师
名称 | 计算标准 | 法律依据 | 备注 |
丧葬费 |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项 |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 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 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 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 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
一次性工亡补偿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3项 | |
供养亲属津贴 | 本人工资为基数: 配偶:40% 其他:30% 孤寡老人以及儿童在此标准上增加10%,所有亲属津贴之和不能超过其个人工资。 |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第二项 |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 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1款规定的待遇, 即(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赔偿标准: 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即丧葬费、供养亲属津贴的待遇。 | |||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工伤赔偿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
停止工伤待遇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 |||
用人单位主体变更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 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 |||
山东省企业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的工伤赔偿标准: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 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 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 2、五至十级,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未参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注:法律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3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