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0:55作者:王华老师
伤残等级七级至十级:
名称 | 计算标准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残疾赔偿金(七级至十级) | 以 本人 工 资 为 基 数 | 七级:13个月 |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项 | ||
八级:11个月 | |||||
九级:9个月 | |||||
十级:7个月 | |||||
医疗补助金以及残疾就业补助金 | 伤残医疗补助金: 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3个月 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0个月 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7月 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4月 |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项、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2款至5款。 | 1、支付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 2、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3、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 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就业补助金: 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0个月 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6月 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2月 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8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