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7:06作者:王华老师
七、工伤认定办理
(一)申请时限。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负担。在办理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以劳动合同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招工登记表、施工工地“平安卡”管理信息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材料作为审核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当事双方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
(二)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程序按《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参照我市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程序办理。工伤认定决定文书应当载明参保建设项目名称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
八、待遇保障
(一)就医管理。工伤职工应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就近急救的除外。
(二)基金结算。工伤职工住院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实时联网结算系统的,可实行实时结算;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未与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实时联网结算系统的,由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先行垫付后,再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三)待遇及计发基数。工伤职工享受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对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应按江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