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7:06作者:李一老师
四、参保缴费比例
(一)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比例。按我市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比例。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首次确定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0‰,运行一年后,视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研究是否做出调整。
按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比例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江门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建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我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实行浮动费率,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参保缴费办法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异地务工人员。其中,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承包单位”)。地税部门应以“施工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审核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等基本信息,并根据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征缴工伤保险费,出具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作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经办业务流程和提交资料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67号)的规定办理。
六、建立建设项目实名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完善施工工地“平安卡”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平台备案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