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5 18:26作者:李一老师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陪护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
第三十一条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康复治疗的,需医院提出建议,由经办机构审批,对康复有疑义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或康复机构提供工伤康复服务。进行工伤康复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本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由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标准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经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后,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自治区确认范围内确定本统筹地区协议机构,由经办机构根据工伤医疗服务需要,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伤服务机构的名单。
第三十三条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再次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照《条例》标准支付。
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工亡时间计算。按照《条例》标准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因工死亡的次月起按照《条例》标准支付。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从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除不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