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5 18:26作者:三水老师
(三)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安装的确认;
(四)存在争议的旧伤复发确认;
(五)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工伤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盟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送达申请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其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首次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同一工伤部位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申请人预缴,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视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经办机构视伤情确定是否转入签定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符合规定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