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54作者:王新老师
十二、经办机构负责调查的工伤事故,由经办机构负责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关工作。
十三、严禁工伤认定和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和工伤调查工作当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收受当事人财物,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工伤事故报告表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4.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5.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
6.工伤认定申请表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