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54作者:三水老师
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经办人员审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将在本统筹地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送达经办机构事故调查部门审核并决定是否事故调查,其它非参保和在非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送达行政机构审核并决定是否事故调查。
五、事故调查部门应当在工伤认定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作出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告之应积极配合工伤事故调查工作,作出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下列情形应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
(三)不属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部门管辖范围;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六、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应对申请材料有关证据进行核实,分析有关证据要素,对于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及时展开调查;对于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举证材料的,应下达《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送交有关用人单位,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协助调查。
(一)下列情形的事故必须调查取证:
1、死亡事故;
2、因工外出期间,因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下落不明的事故;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有疑问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事故;
4、非实名制参保人员发生的事故;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而用人单位不认可的事故;
6、其它需要调查取证的事故。
(二)调查取证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即时固定有关证据,做好《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工伤认定现场勘验记录》、《工伤认定阅卷记录》,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填写《工伤调查现场调取证据清单》。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法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应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