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54作者:李天扬老师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2、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4、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5、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8、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据实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和信息。
七、根据工作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八、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事故调查部门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审核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认定申请审核表》作为行政机构工伤认定和经办机构工伤待遇结算的依据,连同工伤认定结论归档保存。
九、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行政机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行政机构,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十、对于职工因工受轻微伤且证据确凿,受伤程度明显达不到伤残等级,医疗终结后工伤医疗费用在2000元(含)以内,经本人同意,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的小工伤,按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建立健全复杂、疑难事故案件讨论制度和工伤认定公示制度。对于复杂、疑难事故案件,行政机构牵头组织法制机构、经办机构及相关专家讨论分析。对于工亡、受伤情节较复杂的事故,行政、经办机构可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区域内进行公示,积极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情形、工伤认定的依据、可享受的工伤待遇和举报投诉电话。对于举报属实的个人或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