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6-07 06:28作者:王新老师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9 年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细则》、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警务化管理; 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贫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 2019 年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春季高考中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考生可采取电话咨询或登录校招生网站等方式了解招生情况,查询录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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