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8:58作者:王新老师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2015年招生章程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福建省有关招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院概况
第一条 学院全称为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于2003年7月,由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福州大学为主体举办,并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
第二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老校区)。
第三条 学历与学位: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负责招生工作,包括: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新生录取和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在招生过程中将严格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等六公开。招生期间,福州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将派出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招生录取期间,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3790879。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七条 学院2015年计划面向福建、安徽、甘肃、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内蒙古、宁夏、山西、陕西、四川、天津、云南、浙江、重庆、广东、上海、新疆、西藏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40个本科专业、3000名本科生。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专业介绍可登录学院网站浏览。
第八条 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浙江、广东、上海、山西、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西藏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有关招委会规定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九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在录取过程中,如出现生源地报考人数及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情况,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协调下,可以对各地区及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 照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