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2)
更新时间:2018-10-29 18:58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条 凡报考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的考生,原则上认可并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专业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投档。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确定的比例执行。
第十三条 院内专业投档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学院根据生源专业志愿分布情况,对第一专业志愿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设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二轮:对第一轮投档未满的专业,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之后为平行志愿,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三轮:学院对已上线但未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但有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将按分数优先原则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四条 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我院将一视同仁,按专业志愿、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并将充分考虑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凡分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考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投档范围内,均优先考虑满足其专业志愿)。
第十五条 录取过程中如出现招生计划无法完成的专业,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实施补报志愿或降分录取,直至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完成。我院原则上不录取无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 艺术类录取办法:
(一)音乐学专业:福建省考生报考我院音乐学专业,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分(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 ×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70%,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分、文化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语文、综合、外语、数学的顺序确定考生排序位次进行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河北、河南、湖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等省考生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依照各省投档方式投档,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产品设计专业:福建省考生报考我院产品设计专业,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分(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分、语文、综合、外语、数学的顺序确定考生排序位次进行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河北、河南、湖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等省考生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依照各省投档方式投档,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机构组织的统一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外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英语单科最低成绩,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各专业投档前决定。
第十八条 学院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