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8:27作者:王新老师
西北民族大学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全称为西北民族大学(Northwest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学校国标代码为10742,属公办全日制多学科门类综合性大学。学校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邮编730030。
第三条我校培养的本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西北民族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五条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西北民族大学成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检监察处、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实施。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对进挡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录取。
第十二条我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
第四章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