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本科学生毕业时符合运城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条件者,颁发运城学院毕业证书;符合运城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运城学院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等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学校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学院学生奖学金及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资助方式,同时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运城学院负责解释。国家招生政策调整时,以新的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5年6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