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2 15:03作者:王华老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根据财会业务需要设置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职能部门,明确财会工作岗位要求,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工作。
第二条 公司根据《会计法》设置会计主管、出纳、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个多岗,但出纳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不得兼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工作要有计划地定期轮换。
第三条 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企业会计核算、会计信息提供、资产安全控制、成本费用控制、财务预算、营运效率的考核与评价的专业部门,其职能如下:
1、负责办理企业资产、负债业务的核算;
2、负责办理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等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3、负责资金交易和资金拆借业务的会计核算;
4、负责纳税核算和税务申报;
5、负责编审汇总和分析企业有关的会计报表;
6、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会计档案;
7、负责对企业经济活动的事后监督与稽核。
第五条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一)会计核算。
会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时报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及时地提供真实可靠的、能满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
(二)会计监督。
1、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不符的,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三)制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办法。
(四)参与制定经营计划、业务计划,考核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办理其他会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