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6:23作者:才子老师
4、虚减财政支出的手段
(1)对当年以实际发生的大宗商品、劳务采购支出、建安工程支出,不支不报不记账。
(2)对当年实际已列支、已付款、已报账的大宗商品、劳务采购支出、建安工程支出通过调账冲抵而虚减财政支出。
(3)人为调减国库机构财政支出项目数据而虚减财政支出。
(4)通过财政部门预算支出账表调账,调表虚减财政支出。
(二)违犯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行为
1、政府部门、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编制预算草案中,违反预算法规定,对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支出予以隐瞒或者少列,将上年非正常收入、支出作为编制预算收入、支出的依据,甚至弄虚作假的。
2、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核本级各部门预算草案中,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问题不予指出和纠正,在汇编本级总预算时发现下级政府预算草案中不符合国务院和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的,不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的。
3、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和本级决算(草案)中,不严格核实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据,而以估计数字代列入决算上报,甚至弄虚作假的,随意调整财政收入、支出数据的。
4、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汇编本级决算草案时,发现各部门决算草案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编制决算要求的问题,不予指出的。
5、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要求和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报送预决算的。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决算的行为
1、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做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行为。
2、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在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使用(挪用),不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
3、各级政府、各部门决算草案报经批准后擅自调整。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预算收支种类的行为
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按规定收取的财政收入,,不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确定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列收入库和缴入财政专户,而擅自调整变换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主要手段是在征收、开票环节对收入项目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予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