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6:23作者:王新老师
2、伪造税务机关使用的发票监(印)制章的行为;
3、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三、问第十七条“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具体指哪些?如何处罚?
答: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是指未将资金收入、支出等经济活动纳入法定账目进行记载和核算,致使资金的运行完全脱离财务的统一核算和职能部门监管。具体包括:
1、将各项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在法定账目外,在账外核算、使用;
2、私设账外账;
3、以虚列支出、重复列支等方式将财政资金等公款违规转出私存、私放;
4、将代收的财政收入私自截留,私存、私放;
5、骗取财政资金等公款转入擅自设立的账目,私存、私放;
6、利用假发票或者私自购买发票等手段套取现金,私存、私放;
7、企业和个人与机关相互勾结,套取现金,私存、私放;
8、篡改会计账目,将资金转移出法定账目,私存、私放;
9、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定期存单的形式私存、私放;
10、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投资收益不入账,转为账外资产。
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