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14:58作者:王华老师
(一)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二)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三)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森林火灾分为:(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