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08:36作者:王新老师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8、辩认笔录
(二)2007年3、4月份至2008年1月,管X军组织宗X运、杨X彪(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内黄县后河乡小徐村开设赌场,管X军安排张X林、蔡X贵负责联系召集参赌人员,刘X宾负责接送,张X凯负责“抽头”管理帐务。此赌场开设三个月来,牟利约600万元,期间,被告人管永伟多次到该赌场中帮庄家把锅、抽水、领取工资,并在赌场内放铳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管永伟供述:管X军和内黄的四牛于2007年2月份至2008年3月份在内黄后河乡小徐村开设赌场,我在赌场内帮庄家看锅,还拿出十万元钱给小X,让他放铳,利息是每天200元,还能分工资500元,共获利二、三十万元。
2、同案人管X军供述:2007年3、4月份至2008年春节前,我和杨X彪、宗X运等人在内黄后河一个村里开过赌场。赌场是宗X运找人安排的,我让张X凯帮我看管水箱记帐,他自己带了几个人在外面放风,联系赌客参赌,最后算帐分水,赌了有三个多月,共抽利六、七百万元。
3、同案人王X民供述:内黄后河乡赌场,蔡X贵、管永伟负责抽水,张X凯管理抽水钱,程X杰带人参赌,并放铳,他们都听管X军的。
4、同案人程X杰供述:我带人去管X军内黄赌场有几十次。主要是放铳或背包。该赌场组织者是管X军、四X、付X。蔡X贵和管永伟负责“看锅”、“抽水”,小X负责在赌场内监督管理,小X的手下兄弟负责“背水”,邢X哥、管永伟、王X民等人在赌场内“放铳”,蔡X贵、管永伟、付X、四X联系参赌人员。
5、同案人刘X宾供述:管X军让我接送赌客,共接送赌客有一个月余时间,得工资4000多元。
6、证人杨X强、李X军、董X江、张X朝、董X军、邢X国、石X英、赵X菊、龚X云证言:管X军伙同杨X彪、宗X运开设赌场,管永伟、张X凯、张X林、蔡X贵参与,刘X宾开车接送赌客。
7、辩认笔录
(三)2007年8、9月份,管X军在濮阳市工商银行招待所内组织开设赌场,管X军、宗X运等人联系参赌人员,蔡X贵在赌场内“看锅”、“抽水”,张X凯负责“背水”,管永伟让张X凯放铳,程X杰为杜X涛“背包”,张X凯安排手下放哨,蔡X贵、张X凯负责发放工资,此赌场开设一、二天时间,牟利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