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08:36作者:王新老师
10、同案人赵X亮供述:管X军身边最贴的人是王X民、蔡X贵、于X敏、是负责管X军赌场生意的,自己去赌场帮他撑场子,充当他的马仔。
11、同案人程X杰供述:通过别人介绍进入管X军开设的赌场,知道他以前打死过人,住过监狱,在濮阳没有他办不成的事。自己在管X军的赌场放铳,领人去赌,得了有4万多元的好处费,他的下手有王X民、管永伟等人。
12、证人董X江证言:管X军是老大,王X民是他贴身手下和财务总管。张X凯主要在内黄赌场放铳、抽头,安排手下放哨,给放哨的发工资,蔡X贵在内黄赌场主要放铳、发工资。袁X龙在场子里打杂,张X锋带着几个小弟负责放哨,赵X亮参赌,把锅,管永伟替管国军办公司等,这些人都听管X军的,管X军挣的钱,其中一部分都给手下发工资了,他的手下有好车、好房。
上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二、开设赌场的事实
(一)2006年6月,管X军伙同“海奎”在濮阳市五一路中原油田资料公司家属区一平房内开设赌场,利用“推牌九”聚众赌博,由王X民管理赌场,“放铳”提供住宿,蔡X贵负责联系参赌人员“看锅”“抽头”、管帐,指使被告人管永伟等其它人员放哨,达一个月之久,从中牟利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1、被告人管永伟供述:2006年7月份,管X军在五一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向北路西的资料公司院内开设了一个赌场,自己被安排看人,后来在场里把锅,每天500元工资,这个地方成了有两个半月时间的赌场,自己获利8万多元。
2、同案人管X军供述:2006年4—5月份,我与“海奎”在市五一路油田物资公司一平房内开设赌场,我租的地方,买的牌九,他负责联系山东的赌客,王X民和史X保负责看“水箱子”,开了一个月时间,每晚获利四、五万元。
3、同案人王X民供述:油田资料公司家属院赌场,由管X军组织,蔡X贵负责看锅、管帐、抽头,蔡X贵联系海X,海X再联系山东的赌客。我放铳,安排住宿,管永伟、张X林、史X保、张X凯站岗看门。
4、同案人史X保供述:管X军让我在赌场外放哨,有时记帐,张X凯背水,王X民、张X林放铳。管永伟经常去赌场放哨。
5、同案人程X杰、刘X宾供述:其二人在五一路油田资料公司院内赌场玩过。
6、证人刘X发、邢X国、胡X、杨X峰、王X山、王X勇、王X证言:五一路赌场是管X军开的,参赌人员达十人以上,每天抽头数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