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09:11作者:才子老师
二、故意伤害罪
1、被告人靳双因与史某某发生矛盾,为报复泄愤,授意张保军等人刀砍史某某。2013年7月9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郭小勇、张保军、许庆华受靳双指使,纠集靳林峰、靳华夏、刘丁某、郭二涛、侯鹏飞携砍刀到焦作市未来水世界洗浴中心围堵史某某。见到史某某后,郭小勇驾驶宝马轿车撞向史某某,后伙同张保军、刘丁某、郭二涛、侯鹏飞分别持砍刀对史某某的头部、颈部、背部、胳膊等处连砍数十刀。事后,靳双指使许方从星辰公司拿出四万元分别奖励张保军、刘丁某、郭二涛和侯鹏飞,并补偿郭小勇宝马车修理费两万余元。同年7月23日,经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史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靳双、张保军、郭小勇、刘丁某、许庆华、靳华夏、靳林峰、刘AB的供述,被害人史某某陈述,证人房某某、沈某某、孙某某、李某的证言,辩认笔录,监控录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手机通话记录,公司合并账本,情况说明等。
2、2012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靳双以齐坡私自花公司的钱不汇报为由,召集康建成、王某等人对齐坡进行殴打。期间靳双和王某朝齐坡面部扇了几个耳光,致齐坡左耳鼓膜穿孔。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齐坡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靳双、王某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齐坡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住院病历、检查报告等。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1、2013年8月17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靳双停放在焦作市人民路忆祥东郡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豫H33333途锐车后备箱内搜查出小口径步枪形物2支、弹夹2个、子弹64发。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两支枪形物均被认定为枪支。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靳双、刘AB、张尚豹、齐坡、郭小勇、吕明明、张某供述,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
2、2013年8月16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王治国所开的豫HC0001宝马车内搜查出转轮手枪形物1支、子弹6发。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形物被认定为枪支。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许庆华、王治国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等。
3、2013年8月17日,侦查人员在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路郁金香苑小区1号楼4层31号被告人许庆华的情妇段某某的租房处,搜查出许庆华非法持有的小口径枪形物1支、弹夹1个;2013年8月21日,侦查人员在王溢的住处搜查出许庆华的另一支小口径枪形物。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枪形物均被认定为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