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09:17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六条本指导意见未明确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指导意见由昆明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3号)同时废止。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