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09:17作者:三水老师
(二)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按“房地合一”的补偿原则,即对每一宗宅基地上的被拆迁房屋及房屋所占土地以“房地合一”的价值进行补偿安置。“房地合一”是指房屋和房屋底层占地面积的土地。
(三)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宅基地建房的均认定为住宅进行补偿安置。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途的,仍按住宅认定进行补偿安置。
(四)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加房屋产权调换三种方式进行。
(五)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通告》发布后违法建盖或加层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六)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对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根据搬迁时间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七)被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应当提供以下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2.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须出具建房许可、用地许可手续、村(居民)小组证明、原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
(一)宅基地的面积以国土部门核准的或者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续载明的面积进行认定。
(二)宅基地上房屋的面积,以国土部门核准的或者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续载明的面积为基底面积,以其基底面积为标准计算至四层。计算后根据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原则进行认定。如宅基地批准手续未载明面积的,由专业测绘公司对每一宗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测绘,由项目实施主体、被拆迁人、村(居)民小组、测绘公司进行四方签证确认。
在2006年5月1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昆政发〔2006〕24号)发布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也可以按照证载面积进行认定。
(三)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续的房屋,按照村民小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三级批文或建房证明认定为“一宗房屋”,即“每一宗房屋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标准进行认定。
1.楼层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
2.楼层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四层以下的实际面积计算;
3.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