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09:22作者:李一老师
(五)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各地要明确农村危房改造标准、改造时限和政策措施,严格工作流程、审核审批程序,健全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户解决改造资金。要加大对7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改造力度,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抗震设防安全标准。
三、创新工作机制
(一)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新模式。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棚改的重要方式,并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各地要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省、市、县(市、区)原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后可作为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实施主体可将购买服务资金作为还款来源,以购买服务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二)创新开发性金融运作方式。积极争取开发性金融机构扩大对我省棚改项目支持规模和范围。棚改和配套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向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发放贷款。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国家开发银行可以通过专项过桥贷款对实施主体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使用开发性贷款的实施主体,要尽快完善用款手续,最大限度快速使用贷款。
(三)创新商业银行信贷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信贷资金安排,对棚改项目实施主体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组建银团贷款,支持棚改工作。引导商业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棚改项目对接,对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探索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等业务。
(四)规范债券融资。依法完善政府债券制度,解决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没有其他资金来源、又暂时不宜转为融资平台的在建项目增量融资资金需求。加强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将债券收支分类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债券资金优先用于棚改在建项目融资。支持棚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通过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募集资金。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改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