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3:44作者:三水老师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本辖区内征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含屈原管理区管委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征拆过程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范围内征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各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发改、财政、审计、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规划、房产、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司法、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拨付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以下简称征拆资金),责令限期腾地等工作。
市城区的征拆资金概算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审查;县(市)及屈原管理区的征拆资金概算由相应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按规定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的除外。
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应当将征拆资金概算总额的80%存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国土资源部门征拆资金专户,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征拆资金应当全额存入征拆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征拆资金未按规定缴纳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不得擅自变更。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处理征拆工作中的重大难点问题。
第六条建立征拆补偿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周期和幅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征拆工作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要依法接受查询。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征拆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章实施程序
第九条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申请听证的途径、联系方式等,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将公告张贴至拟拆迁的具体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