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4:19作者:三水老师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卫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对已达到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且不具备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由个人申请,经县级卫计部门审批办理退岗注销注册手续。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研究制定当地老年乡村医生退岗后的养老生活补助政策,按月发放老年乡村医生退岗养老生活补助。符合企业职工参保条件但拒不参保的乡村医生不能享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达到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承担政府赋予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也不再享受相应的政府岗位津贴。对于1个行政村只有1名乡村医生的特殊情况,则需经县级卫计生部门审批后,继续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卫计委、财政厅
(十一)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各地要借鉴学习莆田等地的做法,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乡村医生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提高村卫生所医疗服务抗风险能力。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2015年,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扩大到全省所有的市、县(区),通过以乡村医生为代表的服务团队与辖区居民签约,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引导居民就近就医。鼓励乡村医生多劳多得,签的越多,收入越高。
各地要研究制定支持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倾斜政策,建立签约服务收费制度,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卫生、人社、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实行签约服务收费政策的地区,可不实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卫计委、人社厅、物价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