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4:19作者:才子老师
(五)推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按照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要求,统一组织乡村医生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村卫生所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促进乡村医生逐步向职业化转变。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人社厅
(六)加快乡村医生人才培养。采取“订单定向”方式,以本地化为主每年选拔农村生源到医学院校学习,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所的3年制中、高职医学专业人员培养。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改善优化乡村医生人员结构。加强在岗乡村医生规范培训,省级制定培训方案并落实培训经费,县级卫计行政部门采取集中面授、远程教学和临床跟班相结合的方式,保证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两周的免费培训,进一步提升乡村医生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卫计委
(七)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给村卫生所,根据年初核定的任务量和年终考核结果,及时足额将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应的服务报酬支付给乡村医生。在、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向乡村医生倾斜,进一步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改革的行政村卫生所,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6~1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的村卫生所按5~8元/次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其中个人支付1元,其余由医保、新农合基金支付。继续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岗位津贴制度。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财政厅、物价局
(八)提高边远地区乡村医生的待遇。对在苏区、老区和艰苦山区、海岛、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适当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报酬和岗位津贴标准等办法,提高边远地区乡村医生的待遇。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九)落实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在岗乡村医生参加较高档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参保缴费按相关规定确定,缴费档次及补助标准由各市、县(区)政府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