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4:03作者:王华老师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4〕212号)
补偿范围: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按照《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区划界定,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公益林。天保工程区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纳入国家天保二期森林管护补助,不实行生态效益补偿。
补偿标准: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15元;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安排5元管护费。
办理程序:每一年度,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将补偿基(资)金逐级下达到县(市、区),由县级林业和财政部门按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县级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地块、责任区、管护措施和补偿对象组织实施。
3.新一轮退耕还林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林业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改西部〔2015〕46号)
实施范围: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
补助政策:每亩补助1500元,分三次下达,其中第一年补助800元,中央预算内投资种苗造林费300元/亩,中央财政专项投资现金补助500元/亩,第三年现金补助300元/亩,第五年现金补助400元/亩。
4.退耕地还林补助
我省原已实施的退耕还林已经补助到期,国家不再补助,现只有完善政策补助。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