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5 21:49作者:王新老师
法治的实质是良法之治,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并得到全社会一体遵行,法律能够自动运转,才可以算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问题在于,推行法治触及执政者的根本利益,必然会遭到各种明里暗里的抵制。很多“看上去很美”的法律,始终难以落到实处,正是由于既得利益阶层的强大阻挠。
有人顺应法治潮流,也有人逆潮流而动。在一些地区和一些领域,有法不依、权责不一、权力骄横、官不悔判等等“反法治”现象仍然存在。总有少数官员固执地抱持“法制工具主义”,把自己排斥在受法所制的对象之外。10多年前,还有某基层官员对媒体宣称自己“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这种权力本位的观念,急需被责任本位所取代。十八大以来,执政党在反腐败上不遗余力,尤其是“大老虎”纷纷落马,大快人心。这也是推动法治的另一种形式。没有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法律就会沦为一纸空文。
从周永康案及众多“大老虎”的落马来看,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聚焦法治,也是执政党痛定思痛之后的选择。一个可兹观察的视角在于,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执政党召开了四次四中全会,除十五届四中全会关注国企改革之外,其他三次均聚焦党建。以“依法治国”为四中全会议题,是破天荒的第一次。
中央政治局会议给出的理由是,“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随后,“第五个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法不胫而走。这是自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明确建设“四个现代化”以来,执政党对国家建设战略目标的重大调整。“依法治国”从过去单纯的治国方式方法提升到了“既是手段也是目标”,并伴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获得了独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