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5 21:49作者:王新老师
尽管如此,现实生活中的离婚诉讼还是在逐年递增。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在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今天,和解和诉讼还将同时并存。只不过,司法才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治改革从司法改革切入,最大的意义就在于,要通过个案正义的实现,逐渐树立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让陌生人社会也拥有定纷止争的制度保障,从而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提升民众福祉。
法治的本源是治权而非治民
和“法制”与“法治”截然有别一样,“以法治国”和“依法治国”也是一字之差,天壤之别。前者是党和政府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后者是国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规范和监督公权力管理国家。
要建设法治,必先规范和约束公权。依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政府只是权力代行者,这种公权力,必须经由法律的授予。这就是法治的基本准则之一,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可为。
从国家理论来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权利并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公民权利以利益为基础,自由为前提,主张为取向。国家权力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国家强制力为支撑,国家权威为追求。因而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只能也必须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出发点和归宿。换言之,政府掌握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就在于它必须致力于建设一个和谐的、幸福的、美丽的和平安的中国,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民众的福祉。
然而作为工具的公权力,却是柄双刃剑,既可护佑民众,亦可侵害民权。法治就是迄今为止能够防止公权凶猛的“最不坏的办法”,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选择的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官与权不可分。“官者,管也。”管则需权,有权则需设官。但权力又天然具有诱惑与腐蚀性。孟德斯鸠曾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如果权力滥用不能被法律所遏制,一切美好的目标都将是镜花水月。因此,必须用法治为权力划出边界,为权力定下规则,为权力套上“紧箍咒”。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有媒体调查显示,民众对十八大报告印象最深的,就是此句。这实则也寄托了众多公民对限制公权与反抗特权的期待。判断一个国家有没有法治其实也很简单,那就是看这个国家的法律能不能把公权力关进笼子里,使之不能为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