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4:33作者:王新老师
第三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养犬人不得遗弃、虐待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尸作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保定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