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4:33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二条 犬只接受注射免疫的,养犬人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和犬只到具有合格资质的宠物医院接种疫苗并办理宠物防疫合格证。
第十三条 个人养犬办理登记的,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宠物防疫合格证和犬只;单位养犬办理登记的,需携带饲养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单位介绍信、宠物防疫合格证和犬只,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签订《养犬人义务保证书》,到具有合格资质的宠物医院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拍照、植入芯片,并在管理系统内录入养犬人和犬只信息,经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通知养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到市养犬登记站办理养犬登记牌。
第十四条 登记的犬只每年年检一次。于办理养犬登记次年当月进行首次年检,之后每年一次。个人养犬的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养犬登记牌、宠物防疫合格证和犬只,单位养犬的需携带饲养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单位介绍信、养犬登记牌、宠物防疫合格证和犬只,到市养犬登记站办理。
第十五条 养犬人变更、养犬人住所变更或将犬只转让给他人的,应当自变更或转让之日起10日内,个人养犬的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养犬登记牌、宠物防疫合格证和犬只,单位养犬的需携带饲养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单位介绍信、养犬登记牌、宠物防疫合格证和犬只,到市养犬登记站办理。
第十六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之日起10日内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注销手续可以在互联网上办理,也可以到市养犬登记站办理。对超出年检期限一年的犬只,自动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养犬人丢失、损毁养犬登记牌、宠物防疫合格证的,需在丢失、损毁之日起10日内,个人养犬的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犬只,单位养犬的需携带饲养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单位介绍信和犬只,到原发证单位及时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盲人饲养导盲犬、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办理上述手续时需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设立犬只留滞检查所,负责留检无主犬、违规犬和养犬人主动送交的犬只。发现无主犬是已登记的走失犬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携带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到留检所认领。
第二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养犬人可以对留检所犬只进行领养,被领养的犬只需按照本细则之规定办理登记、年检、变更、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