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09:41作者:王华老师
第六十九条 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现紧急情形需要立即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业主委员会,并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紧急情况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应同时书面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
(三)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涉及的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实地查勘,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确认。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二日内编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审查后,报市、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对符合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市、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之日的二十四小时内审查备案,并按工程预算金额的百分之六十划转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给维修单位。
(六)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出具审价报告,并将审价报告和使用维修资金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审价报告所产生的费用在本次应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按照前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有关单位确认属于应急维修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维修。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履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履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第七章 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七十三条 对配套设施设备不全的旧住宅小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改造。
第七十四条 旧住宅小区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通过业主自筹、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新建、改建小区停车配套设施。改造方案须经规划、公安交警、消防部门予以确认。
第七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旧住宅小区长效管理机制。